典型案例
您当前的位置: 首页 >  检务公开 > 典型案例   
 
作者:本站编辑  发表时间:2019-05-21 15:05:55  

 检察日报讯(记者钟亚雅 通讯员黄泽龙 储颖超)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后,被告人竟出歪招,想通过“上诉不加刑”的方式减轻刑罚。近日,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提起抗诉、广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姜某贩卖毒品一案,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。

  2018年9月,天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姜某贩卖毒品案。据查,2014年姜某开始沾染毒品,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,刑满释放后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。2018年6月,姜某在社区戒毒期间贩毒时,被当场抓获归案。到案后,姜某承认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。

  鉴于姜某在侦查、审查起诉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天河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,并告知姜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,姜某表示没有异议。据此,该院向法院提出了对姜某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,并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。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

 姜某收到一审判决后动起了“歪脑筋”,他既想得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的“实惠”,又想通过“上诉不加刑”的方式来赌一把,遂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。

 天河区检察院认为,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,姜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,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、再利用“上诉不加刑”原则提起上诉,认罪动机不纯,一审时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适用,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,遂依法提出抗诉。广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后,依法支持天河区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理由,并提出一年零三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。

 广州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上诉人姜某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,又没有提供新的证据,属于认罪但不认罚,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,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有理,应予以采纳,遂对本案公开宣判,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。




编号:
姓名* 性别* 民族*
上传*
出生日期*
政治面貌* 籍贯*
身份证号码*
是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
*
学历* 学位* 是否有驾驶证*
毕业学校* 所学专业*
毕业时间*
外语水平* 联系电话*
工作单位* 身高体重*
联系地址* 户籍地*
现住址* 婚姻状况*
个人简历
(填写需从大学开始)
*
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在何单位/院校 学习/工作 任 何 职
家庭情况* 配偶姓名* 工作单位* 联系电话*
其他家庭成员*
本人特长及业绩
*
奖惩情况
备注
注意事项
1、个人简历填写需从大学开始。
2、身高体重固定格式:XXXcm/XXXkg。
3、所有日期类输入固定格式yyyy-mm-dd。
4、工作单位,如果已离职,请填:无。
5、照片手动上传1寸大小的证件照,上传类型支持常用的图片形式;(大小不超过20K)。
6、家庭情况:无配偶的请填写'无',其他家庭成员为父母及兄弟姐妹。请详细填写家庭成员姓名,所在单位,政治面貌及联系方式。
7、备注栏请填写需要说明的重要社会关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。
姓名*
身份证号码*
姓名
身份证号码
求职状态

市检网群 :广州市检越秀区检荔湾区检海珠区检 白云区检黄埔区检 花都区检番禺区检南沙区检 从化区检增城区检

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: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 :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号 邮编 : 510630 京ICP备10217144号-1